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报关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报关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