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报关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