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