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