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