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