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