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