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