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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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