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