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获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获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