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