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