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