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