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