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
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
附件: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略,详情请登录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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