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 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 附件: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略,详情请登录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