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