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