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海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海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