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集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六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20日内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登记信息后,统一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3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20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 第九条 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活动举办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举办时间、地点和展销、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自治。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二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注明制作主体信息的集邮品。 第十三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集邮票品宣传。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和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消费纠纷处理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邮资凭证识别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集邮票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进口。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集邮票品。 第十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九条 举办集邮票品的展销和拍卖活动,以及发布集邮票品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集邮票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制度,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制售虚假邮资凭证、集邮票品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集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聘请集邮专家、集邮爱好者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如期、如实备案或者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处罚拒不改正的,列入集邮市场“黑名单”,通过邮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等相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