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