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二、 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 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