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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3. 二、 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 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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