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