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一、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一、 一、 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四条原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作为第四款。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