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