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如期、如实备案或者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