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如期、如实备案或者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处罚拒不改正的,列入集邮市场“黑名单”,通过邮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等相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