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