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处罚拒不改正的,列入集邮市场“黑名单”,通过邮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