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对其他非法物品,移送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需要关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