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假冒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