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假冒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