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二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注明制作主体信息的集邮品。 第十三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集邮票品宣传。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和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消费纠纷处理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邮资凭证识别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集邮票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进口。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集邮票品。 第十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九条 举办集邮票品的展销和拍卖活动,以及发布集邮票品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集邮票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