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