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受理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