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集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