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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制度,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制售虚假邮资凭证、集邮票品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集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聘请集邮专家、集邮爱好者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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