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3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20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