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六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20日内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登记信息后,统一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3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20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 第九条 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活动举办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举办时间、地点和展销、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自治。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