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20日内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集邮票品业务信息备案登记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诚信经营承诺书。

除上述材料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当提交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站备案等网络审批管理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固定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或者备案地为其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有多个集邮票品经营者入场设点,进行集邮票品实物交易的固定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