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七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七条 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登记信息后,统一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