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第二条 本专项安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推动长三角…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四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第五条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 第六条 对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已明… 第七条 本专项不予支持的项目包括: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通过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直接投资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 第九条 相关项目参照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标准确定相近领域项目的支持比例。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比照实施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 第十条 对确有必要研究论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拟安排项目,原则上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报…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备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及时将粤港澳大湾…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保证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 第十三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未依法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资金未落实、未列入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的不得申报。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专项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金安排中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要求,在审核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的基础上,确定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项目实施进度,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日常调度和在线监测,指定专人每月10日前将项目开工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通过在线平…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积…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日常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对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等方式,对本专项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单位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粤港澳大湾区、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地区〔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