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备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及时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明确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并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