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保证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建设规模内容、开竣工时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及完成投资、本次申请投资、项目实施的意义和效果、项目监管责任人等;
项目列入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三年滚动计划以及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具备的前置性要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用地用海、环评、节能审查、稳评、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文件(具体项目前置性要件依有关规定确定);
项目单位承诺,包括项目真实性、材料真实性、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年内资金使用进度等;
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