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备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及时将粤港澳大湾…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保证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 第十三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未依法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资金未落实、未列入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