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十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十条 对确有必要研究论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拟安排项目,原则上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报告,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