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未依法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资金未落实、未列入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的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