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四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第五条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 第六条 对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已明… 第七条 本专项不予支持的项目包括: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