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粤港澳大湾区、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地区〔2019〕14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目录